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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3-10-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州政府残工委)工作,充分发挥州政府残工委的综合协调作用,推动残疾人工作有效落实,促进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残工委是州政府管理残疾人事业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州委、州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团体单位组成。州政府残工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分管残疾人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主任由州政府副秘书长、残联主要领导、与残疾人工作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各成员单位联系残疾人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

第三条  州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设在州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州残联分管处级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原则上应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作为残工委联络员,负责与残工委办公室联系沟通工作。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州政府残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综合协调我州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实施;发挥牵头作用,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州委、州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湖南省残联有关残疾人事务在湘西的重要活动等。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要求,将残疾人工作切实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统筹推动残疾人事业与湘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州政府残工委议定事项,密切协作配合,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及时沟通本单位残疾人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以及与残疾人工作有关的重要安排、重大事件、典型经验和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残工委办公室承担残工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联系残工委成员单位,协调有关工作;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残疾人工作任务书;交流、沟通残疾人工作情况,督促有关任务落实;调查研究残疾人基本状况和需求以及与残疾人权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研究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理论、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完成州政府残工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与残疾人工作相关的任务。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州政府残工委会议分为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和联络员会议,讨论研究、协调解决本州残疾人事业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全体组成人员参加,各县市政府残工委主任、有关副主任列席,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工作,通报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进展。

第九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结通报各成员单位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任务,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市政府残工委报告工作,确保各项残疾人工作按年度有序推进。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和时间由残工委办公室商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州政府残工委主任确定。各单位如对议题有意见,应在会前提出。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由残工委办公室承担。

第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研究、协调重要的专项业务或解决临时性重要问题,与议题有关的组成人员参加。主任办公会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二条  州政府残工委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定的有关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文件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和县市政府残工委,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市政府残工委要积极落实并及时报告情况,残工委办公室要做好督促工作。

第十三条  州政府残工委联络员会议由残工委办公室主任召集,与议题有关的联络员参加,主要任务是各成员单位报告、交流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共同研究推进残疾人事业的政策建设和服务项目,协调解决工作矛盾和问题。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会议安排,及时通报本单位有关残疾人工作,总结成绩经验,提出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州政府残工委委员、联络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派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第四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十五条  政府残工委公文处理由残工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以州政府残工委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报主任签发。

第十七条  以残工委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残工委办公室所在单位的残工委副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落实州政府残工委议定事项的情况,应及时书面向州政府残工委报告。

第五章  调研培训制度

第十九条  州政府残工委及成员单位筹划部署残疾人工作和解决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事先调查研究。

第二十条  州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采取入户走访、座谈恳谈、结对帮扶、党日活动等形式,深入基层和残疾人群众,听取残疾人心声,研究解决本领域残疾人工作的矛盾问题,真心实意为残疾人办实事。残工委办公室应在调研选题、资源对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  州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和组织残疾人工作培训,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学习国内外残疾人工作先进理念和经验,提高做好残疾人工作的能力。新任职县市残工委主任应及时参加残疾人工作专题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要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督导检查内容,加大对重点工作任务的督导检查力度。残工委委员要结合分管工作,搞好经常性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落实。每年1月底前,各单位应当将上年度履行残疾人工作职责情况书面报告残工委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围绕贯彻落实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规划计划,以及残疾人工作重点难点任务,残工委办公室可以采取情况通报、会议督查、组建联合检查组现场督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任务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残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实施。


主办:湘西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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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43—822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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