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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点亮万家灯火”托底帮扶残疾人就业行动 实施方

发布时间:2020-08-07     浏览次数: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文件

湘残联字〔2020〕7号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点亮万家灯火”托底帮扶残疾人就业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点亮万家灯火”托底帮扶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点亮万家灯火”托底帮扶残疾人就业行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托底帮扶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就业”的工作部署,决定于2020年7月至2022年5月开展“点亮万家灯火”托底帮扶残疾人就业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决策部署,提升残疾人职业能力,提高就业服务水平,整合政策措施,集聚资源要素,形成托底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合力,为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将全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和能力、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残疾人作为活动服务对象纳入帮扶计划,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展“点亮万家灯火”就业帮扶活动的通知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市场引导、能力提升、服务保障、公益性岗位兜底等措施,托底帮扶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

三、政策措施

(一)摸清人员信息。由县市区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乡镇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合,采取分片包干的形式,对活动服务对象进行摸底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应按照《湖南省就业失业求职登记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在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求职登记。

(二)开展免费专项培训。开设“技能人才训练营”,由县市区残联牵头组织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主体实施,对有培训需求的托底帮扶对象开展专项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补贴申领、监督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8号)执行。在湖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执行期间,按照《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湘人社发〔2019〕17号)规定的培训补贴标准,盲人参加保健按摩师培训,初级工培训时间提高到不低于480个学时,培训补贴标准上浮到5倍;听力、言语残疾人参加各职业(工种)初级工培训时间提高到相应标准的3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到3倍;肢体残疾人参加各职业(工种)初级工培训时间提高到相应标准的2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到2倍;听力、言语残疾人参加中级工、高级工的培训时间提高到相应标准的1.5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到1.5倍。原有规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其上浮比例不叠加享受。所需培训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列支。残疾人参加就业技能专项培训,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向培训班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为申请。

另外,为参加专项培训、尚未建立人身意外保险的托底帮扶对象(由户籍地残联提供证明)按100元/人的标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聋人参加的各类专项培训,按300元/天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手语翻译补贴。重度视力、重度肢体残疾人参加专项培训,可适当增加生活管理费用,具体标准由地方残联商财政部门确定。以上补贴资金由培训机构向举办培训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开发更多就业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比例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按超比例人数(可以不是整数)乘以当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给予奖励。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征集并发布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居家就业、灵活就业岗位,引导托底帮扶对象灵活就业。30人(含)以下的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5%以上的其他用人单位为残疾人提供灵活就业岗位,每个岗位全年发给残疾人的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2000元/岗的标准,给予用工单位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未达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将未达标准的岗位合并折算。对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件的托底帮扶对象,在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期满后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县市残联增加给予2年的社保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就业奖励按年审管辖关系,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落实;灵活就业人员2年期社保补贴由户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落实,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上述奖励和补贴政策可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政策叠加享受。

(四)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继续开展残疾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建设,做好基地就业辅导员配备工作,加大就业服务力度,协助、指导各基地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贷款补贴等稳就业政策。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连续三年超过25%的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按县级基地6万、市级基地14万、省级基地30万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助,在获得高级次补助资金时,已享受的补助资金相应抵扣,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五)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发展社区便民服务、种养加工业、家庭农场、乡村旅游、手工制作等产业项目,落实财政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扶持残疾人就近就业。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托底帮扶对象免费开展创业培训,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培训补充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7号)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纳入兜底保障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通过就业创业,自主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不超过一年的低保渐退期。

(六)推进辅助性就业。开展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努力满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智力残疾人、稳定期内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给予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与运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州残联商财政部门确定,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按每5名辅助性就业对象配备1名就业辅导员的标准,为辅助性就业机构配备就业辅导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将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七)实施公益性岗位兜底。通过市场渠道连续3次岗位推荐仍无法就业的帮扶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一户多残家庭、以老养残家庭的帮扶对象,可优先安置在当地政府开发的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

(八)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作用。在湖南省人民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专栏产品。残联系统内政府采购项目,专栏有同类产品且能满足需求的,应当从专栏产品中采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给予专栏产品6%-10%的价格折扣评审优惠。对采购人采购专栏产品,各级财政部门优先审批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非公开招标方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托底帮扶残疾人就业作为落实就业优先战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地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科学调配资源,推动工作取得实效。残联要发挥联系残疾人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宣传、发动和个性化、差异化就业服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税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做好就业服务、资金保障、低保渐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发掘残疾人就业托底帮扶工作典型经验,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讲好残疾人自强不息故事,发挥典型引领作用,营造残疾人就业创业良好氛围。

(三)开展监测调度。结合就业失业求职登记、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等工作,开展大数据比对分析,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托底帮扶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做好残疾人就业托底帮扶工作实施进展情况调度汇总,定期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本通知自2020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主办:湘西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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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43—822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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